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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儿童的父亲也出生在伊拉克、已经成年且在儿童出生时一直居住在伊拉克,
内政部长可允许授予该儿童国籍。对于处于类似情况的妇女,没有此类规定。13
17. 关于给予在海外出生的儿童公民身份的问题,大多数国家保证男女享有平等
权利;但利比亚和多哥等国的情况并非如此。14 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任何公民��
无论与外国人结婚与否或解除婚姻关系后,都有权继续享有其国籍。在一些国家,
恢复妇女的国籍并非一个简单的程序。伊拉克妇女如在获得其非伊拉克籍配偶的
国籍后选择放弃自己的国籍,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恢复其国籍,比如其非伊拉
克籍配偶获得伊拉克国籍或她与伊拉克国民再婚。如果她的配偶死亡、与她离婚
或终止婚姻,她将从申请之日起重新获得伊拉克国籍,条件是她在申请时居住在
伊拉克。上述放弃要求不适用于男子。15
18. 一些国家还不允许妇女将国籍传给外国配偶。例如,在菲律宾,《第 473 号
联邦法》(又称《修订入籍法》)第 15 条规定,丈夫自动将派生公民身份授予妻子,
这最终剥夺了妇女选择国籍的权利。此外,第 9139 号共和国法第 12 条规定,申
请入籍的已婚妇女不能将其公民身份授予外国配偶。在约旦、黎巴嫩和阿曼,妇
女无权将其国籍传给配偶或子女。在伊拉克,即使外国配偶可以入籍,对伊拉克
妇女的要求也比嫁给伊拉克男子的非伊拉克妇女复杂。
19. 在大多数国家,妇女可将其国籍自动传给亲生子女,而不论子女是婚生还是
非婚生。在其他国家,某些国民或与国民合法婚姻之外所生的子女无法获得国籍,
这可能导致无国籍状态。例如,根据伊拉克 1959 年第 188 号《个人状况法》第
17 条,伊拉克穆斯林男子只允许与穆斯林、基督教或犹太教妇女结婚,因此穆斯
林男子与雅兹迪妇女的婚姻是非法的,其子女被视为“非婚生”子女。许多雅兹
迪妇女被迫嫁给伊拉克的达伊沙成员。在这种情况下,任何非婚生子女都要用假
父姓登记为穆斯林,因为法律不允许妇女用母姓给子女取名。
20. 一些国家禁止少数群体成为本国国民,从而使其成为无国籍人,这违反了国
家的国际义务。正如少数群体问题特别报告员指出的,2018 年,在民族或族裔、
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占世界已知无国籍人口的 75%以上(见 A/73/205),
其中至少一半是妇女和女童。根据 2014 年缅甸人口普查,估计有 1 100 万人没有
任何合法身份证件,其中 54%为妇女。虽然没有合法身份证件并不会使人成为无
国籍者,但它可被用作排斥某些人群的手段。根据该国 1982 年的《公民身份法》
,
无国籍状态尤其影响到那些不被承认属于 135 个界定的“土著种族”或族裔群体
之一的人。受影响最大的群体是罗兴亚穆斯林少数民族,他们主要居住在若开邦,
获得公民身份的机会有限。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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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伊拉克,
《国籍法》
,第 26(2006)号。
14
有关完整列表,见难民署,“2023 年性别平等、国籍法和无国籍状态的背景说明”。
15
伊拉克,
《国籍法》
,第 26(2006)号。
16
无国籍和包容问题研究所,“Dangerous journeys through Myanmar: insecurities and immobilities
for Rohingya and Muslim women in post-coup Myanmar”, 2022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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