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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权时也可能在实践中遭受歧视。例如,妇女在结婚或解除婚姻时可能被要求改
变国籍,在将国籍传给子女或配偶的能力方面受到限制或被剥夺,或被阻止登记
子女出生或其他生命统计数据,或被阻止独立获得要求国籍权利所需的民事登记
文件,包括出生证和结婚证。
13. 难民署称,歧视性国籍法使儿童可能在下述情况下,无法从父亲那里获得国
籍,从而成为无国籍人:(a) 父亲是无国籍人;(b) 父亲本国的法律不准他在子女
出生于国外等某些情况下将国籍传给子女;(c) 子女出生时父亲身份不明或父亲
未与母亲结婚;(d) 父亲未能完成将其国籍传给子女的行政步骤或为子女取得国
籍证明;或(e) 父亲不愿意履行此等行政步骤。10
C.
性别歧视性法律是性别暴力的一种形式
14. 性别暴力一方面强化了带有性别歧视的国籍法,另一方面又强化了无国籍状
态。根据大会第 48/104 号决议所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的定义,无国
籍状态和性别歧视性法律等同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构成对多项人权的侵犯,导
致妇女和女童遭受身体、性或心理伤害或痛苦,并严重损害和剥夺她们的基本权
利和自由。11 总体而言,带有性别歧视的法律的重叠、广泛和系统性影响也可构
成酷刑,因为某些做法给受影响妇女和女童造成了严重的痛苦和折磨,并对她们
的身心健康,包括享有所有人权的能力产生了长期影响(见 A/HRC/31/57)。在许
多方面,带有性别歧视的国籍法将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制度化并编纂成法律。
四. 带有性别歧视的国籍法概述
15. 一般来说,在出生时获得国籍有两种方式:出生地主义(出生地国籍),规定
在一国境内出生即可获得国籍;血统主义(血统国籍),规定获得父母一方或双方的
国籍。许多国家采用了这两种制度的结合。12 即使出生地主义一般规则有例外情
况,妇女也可能无法从中受益;此外,法律及相关细则和指示中的现有漏洞仍可
能导致或增加无国籍风险,同时助长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
16. 例如,2005 年《伊拉克宪法》规定了国籍方面的性别平等,规定儿童的国籍
可通过与父母任何一方国民的血缘关系获得。该国 2006 年的《国籍法》也允许
父母有将国籍传给子女的平等权利。尽管该法在中东是一项相对进步的国籍法,
但该法仍然限制妇女将其国籍传给在伊拉克境外出生的子女的能力。对于这种出
生在伊拉克境外的儿童,只有在其成年后一年内才能申请伊拉克国籍,条件是儿
童的父亲不详或无国籍,且儿童在申请时居住在伊拉克境内。此外,根据该法第
5 条,内政部长有权决定是否授予父亲为非伊拉克人且出生在伊拉克的儿童国籍,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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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难民署,
“2023 年性别平等、国籍法和无国籍状态背景说明”,第 2 和 3 页。
11
Global Campaign for Equal Nationality Rights, “Ending gender-based violence requires equal
citizenship: the impact of gender discrimination in nationality laws on gender-based violence”,
September 2020.
12
Radha Govil and Alice Edwards, “Women, nationality and statelessness: the problem of unequal
rights”, pp. 173 and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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